关于开展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函[2008]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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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11-10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12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函[2007]568号)、《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川劳社培中心[2007]19号)的要求,我省各技工院校已全面开展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规范国家助学金发放行为,省厅决定在全省技工学校中开展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的自查工作,现就自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
在技工学校实行助学金制度是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专项责任人制度,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各技工学校要制定助学金管理办法,确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执行助学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形式发放助学金,不得将助学金挪作他用,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不得由他人(或教师)代签。国家助学金要及时按月全额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扣发。要严格核实助学金发放人数,不得虚报、多报或漏报助学金人数。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认真组织国家助学金发放自查工作
(一)自查对象时间、内容和要求
1、自查对象:全省各技工学校
2、自查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08年11月20日。
3、自查内容:
(1)是否按照《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随录取通知书寄发《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2)是否及时进行新生的电子注册和学生信息的录入;
(3)助学金的拨款到位后,是否及时按月全额发放。是否多报或漏报助学金人数;
(4)助学金发放形式是否超出《四川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为学生办理储蓄卡是否收取费用或在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5)是否制定助学金管理办法和建立专帐、档案,是否专款专用;
(6)是否严格按规定按月及时上报月报数据;
(7)是否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好助学金,充分发挥其助学功能。
4、自查要求:
(1)按照自查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对存在的违规行为应立即整改。未按规定执行月报制度的,应补报所有月报材料。
(2)清理复查2007年9月以来国家助学金发放人员,认真核对应拨助学金数,如实填报《四川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自查汇总表》,对应拨数少于预拨数的,多拨部分助学金应冲抵下期应拨款,不得挪作他用。从2008年12月起,助学金人员变动要实行动态管理,变动情况要填报《国家助学金发放月变更表》。对因未按时上报月报导致助学金发放延误,将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四川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自查汇总表》、《国家助学金发放月变更表》表样和填表说明可在四川劳动保障网下载。)
(3)积极做好助学金发放的政策宣传工作。学校要建立助学金发放情况通报制度,定时通报助学金发放情况,要设立助学金发放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同时,要以《致学生家长的公开信》等形式,建立学校和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机制,引导学生合理正确使用助学金。
(4)自查情况要形成自查报告,填报的《四川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自查汇总表》应于11月20日前上报。市(县)属技工学校自查报告报送市州劳动保障局汇总,省属技工学校直接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联系人:王亦梅,联系电话028-86114717,传真028-86110552,电子邮件wangym129@sina.com。
三、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助学金发放管理的领导,认真组织督促所辖技校做好助学金自查工作,11月20日前要对辖区内技工学校助学金自查情况开展检查,检查情况于11月25日前专文上报省厅。省厅将在学校自查和各市劳动保障局检查的基础上,对有关地市和省属技工学校进行抽查。
附件:1、四川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自查汇总表
2、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月变更表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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